释义 |
法律主观: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且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在前述的范围内合理选择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