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武汉出行防疫政策具体如下: 1、来(返)汉人员抵汉提前如实做好个人信息申报; 2、省外来(返)人员应在抵汉时严格落实“落地检”,实施“全量扫码”“落地即采、即采即走”; 3、来(返)人员应在抵汉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委会)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开展7天自主健康监测,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 4、对未及时报备、故意隐瞒及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来(返)汉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