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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释义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包括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对于普通地域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另外,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调整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将其集中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及适用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分类。专属管辖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只有特定法院拥有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如海事法院对海事纠纷的管辖。而共同管辖则是指多个法院都有权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在被告国家有住所、合同争议在被告国家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在被告国家发生等。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管辖分类和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及牵连、协议、应诉和专属四种形式。普通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主,而集中管辖则由中级和基层法院承担。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可分为专属和共同两种分类。当事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管辖分类和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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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