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区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移交管辖。对于其中区域管辖,一般可分为特殊区域管辖以及普通区域管辖、专属管辖、签连管辖和协议管辖。对于签连管辖通常就是指特殊地域的管辖,是在纠纷中对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和案件有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