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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释义
    (一)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起诉到法院去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的
    1、产品质量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当事人在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约定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的确定: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有协议的,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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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