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 公积金贷款 只能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贷款 抵押 ,不能用其他房产作为贷款抵押;也就是说只能用本人名下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 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 北京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 商品房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 10、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 、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 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