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下列作用:(1)在无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单独或共同拥有某一房屋所有权。(2)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可从事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活动。(3)在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时,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最权威的诉讼证据。伪造、涂改、冒领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或已失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证,旧称“屋契”,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文件。证内有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所有权来源、房屋座落和四至、房屋结构和层数、用地面积及附图、产权变动历史、填发机关等情况的记载。中国统一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格式和须填写的项目。 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填写,交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证书,是指登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房屋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颁发的确认权属关系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第八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严禁用隐瞒、欺骗的行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