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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哪些规定
释义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一、可以向汇票付款人追索吗
    汇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而追索权行使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但不包括付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三、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
    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电子汇票追索权结算流程如下:1、追索权通知当事人,可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的形式和通知中记录的内容。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索赔结算金额和承兑汇票。(1)要求赔偿金额。它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要求其支付的数额和费用。(2)收到的结算金额。持票人或者被追索权人接受付款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利息和费用收据。持票人或者被追索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被请求人可以拒绝支付有关数额和费用。(3)被索赔人清偿债务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追索人的票据责任在债务清偿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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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