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人的音色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声音来辨别人,但有的人声音可能会比较相近,因此有的人可能会用第三人(声音相近的人)的录音来充当证明材料,也就是作伪证。因此,录音证据要有效的话必须证明录音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录音内容必须连贯且能够完整的表达所述事件本身,即前因、发展和结果,录音者不能一些录一些不录(比如采用在录音中暂停等方式),也不能录到一半就不录了,将非完整对话当做证据。 有的人可能会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可能会对录音材料有剪辑,只留下自己愿意呈现出来部分;但这样的做法极大可能会曲解讲话人的意思。因此,录音的内容必须是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 采用在他人私人场所,私人办公场所以及与当事人无关的会议场所等,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获得录音的,是为无效证据。录音事发生在对话人双方自由平等的情况下,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提供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