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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补充鉴定的情形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进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之后,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到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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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