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一种法定义务。否则就构成违法侵占,失主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其返还。 2、拾得物被领取或送交公安机关前,拾得人应妥善保管拾得物。由于拾得人毕竟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不可能要求其像保管自己物品那样去保管拾得物,因此,法律只要求其以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方式来保管拾得物,如拾得丢失的自行车,应将其锁好,停放到车棚内或其他专门的存放点。但如拾得人故意损坏或者因为重大失误而导致拾得物损坏、灭失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失主或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既然拾得人有妥善保管拾得物的义务,拾得人对于保管所支出的费用,就有权要求失主或权利人予以补偿。这里的费用,包括保管费、为维护失主利益而支出的费用、误工费等。拾得人侵占拾得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4、失主或权利人发布了悬赏广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悬赏广告是单方要约行为,一经作出对失主或权利人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不论拾得人是否知道该悬赏广告,也不管拾得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是多少,失主或权利人都应该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但如果约定报酬不足以弥补必要费用的,拾得人还可以要求失主或权利人支付不足的部分。 当然,法律规定的只是保护双方之间最起码的公平。因此如果愿意,失主或权利人可以向拾得人支付除保管费等合理费用或悬赏广告约定报酬之外的额外报酬,而拾得人也可以拒绝接受报酬甚至是补偿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