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房产如何过户 |
释义 | 拍卖房产如何过户 1、接受拍卖委托 在这一阶段,委托人将有意要拍卖的房产明确委托给拍卖行,双方签订委托房产拍卖协议,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达成基本意向。委托人在委托时一般要想拍卖行提供房地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 2、拍卖房产标的的调查确认 拍卖行对房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房产证明材料等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还必须对房产进行现场勘查。 3、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经调查确认后,拍卖行认为符合拍卖委托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要求。委托拍卖合同中要对拍卖房地产的情况、拍卖费用、拍卖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 4、房地产拍卖底价的确定 拍卖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必要时请专业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对拍卖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与委托方共同商谈,后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5、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拍卖行一般要在拍卖日前半个月至一个月前登报或通过电视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布拍卖房地产的信息,拍卖行要对公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6、现场拍卖 拍卖行、竞买人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顺序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竞拍。 7、产权过户 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 一、拍卖房产过户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若无,提供房屋存根、土地相关档案); 2、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3、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4、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提供市自然资源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出让金契税发票;划拔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和拆迁安置房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平面图、宗地图; 6、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申请表; 7、询问笔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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