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 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