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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释义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管辖地区授权委派的代表机关。如我国省政府下设的行政公署等。派出机关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是委派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关。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主要包括:
    (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2)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3)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4)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的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一般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一的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
    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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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