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证据规则、复议申请的撤回四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过程。1、复议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注意要2名以上复议人员参加。2、复议方式: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用听证方式审理。3、复议证据规则(1)举证责任①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程序为: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等)——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10日内)。(第23条第1款)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后果: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第28条第1款第(四)项)②申请人只对个别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其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规章无权规定。(《复议条例》第21条)(2)证据收集①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取证。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对此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仅限于复议过程中,即受理复议申请到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间;第二,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收集证据;第三,与行政诉讼规定相同。③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