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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诉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上诉可以提交新证据。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上诉二审法院时提供新证据有效吗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二审上诉人,需要提供能够推翻一审的新证据。但是若是被上诉人,无需准备相关证据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上诉方没有新证据,也不认一审的判决,上诉方也不认被诉方的证据,怎么办?
    法律分析: 二审案件,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是可以向法院提交一审诉讼时没有的新证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被告家属如何提交申诉证据?
    法院通知家属去开庭,需要携带以下证件:1、当事人自己去需要身份证,并且准备好复印件;2、委托他人的需要携带好书写好的正规的委托书,并且需要身份证复印件;3、携带旁听人员的,旁听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4、有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需要相应的委托手续、出庭证等。如果在开庭日期以前却是没有收到诉讼文书或者没有看到公告送达的,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及时与法院联系。证据原件,开庭的时候要质证,法庭要查看证据原件,否则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二审上诉可以增加诉求吗
    二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是:法院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法律规定,二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会按照一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处理,将其合并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括被告收集证据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正当,手段要合法;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以及证据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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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