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 继承人 没死 继承 不能开始。 我国 继承法 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一开始,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受遗赠人也可以向 遗嘱执行人 或继承人索取遗赠的财产。继承人所享有的 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前是一种客观上可能得到的权利。这种期待权具有不稳定性,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丧失或者被剥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权才从不确定状态转化成现实可行的状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生理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无户籍登记的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为准,两者矛盾的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为准;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