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履行行为;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可归责于债务人等,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一、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什么呢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务是否可以提前履行 所负债务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应视情况而定。 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有为债权人利益的,也有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 1、对于第一种情况,债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履行,但债务人可以抛弃其期限利益,在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做出履行。 2、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他于期限前受领给付。 3、对于第三种情况,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债权人于期限前受领,同时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在期限前履行。 三、加害给付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加害人存在过错时,才负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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