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 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 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标文件确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对于后三种情形。 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