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港澳台居民在北京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要求 1、当事人一方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为北京市;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二、港澳台居民在北京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香港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澳门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澳门公证署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台湾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身份证; 2、台湾当地司法机构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本人居住或工作生活证件证明。三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