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 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2、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居住国颁发的永久居住证(绿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4、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承诺时限: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表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说明: 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