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负转嫁的一般形式 |
释义 | 税负转嫁的一般形式有: 1.前转,亦称“顺转” 指纳税人在进行货物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前转是税负转嫁的最典型和最普通的形式,多发生在货物和劳务征税上。 2.后转,亦称“逆转” 指纳税人通过压低生产要素的进价从而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负担的形式(一般在前转无法实现时)。 后转的发生一般是因为市场供求条件不允许纳税人提高商品价格,使之不能采取前转的方式转移税收负担所致。 3.消转,又称“税收转化” 即纳税人对其税收负担既不向前转嫁也不向后转嫁,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改进生产技术等方法,自行消化。 消转并未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 4.税收资本化,亦称“资本还原” 生产要素购买者将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纳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扣除的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的一种形式。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税金全部或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税负归宿是指税收负担的最终归着点。税收经过转嫁的过程最终会把负担落在负税人身上,这时税收的转嫁过程结束,税收负担也找到其最终的归宿。 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律: 1.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征税较易转嫁。 2.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较易转嫁。 3.流转税较易转嫁。 4.征税范围广的税种较易转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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