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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吸收犯的分类与吸收中存在的哪些关系
释义
    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
    一、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规定是什么
    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规定是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之情状是在对三者生存空间进行厘清的过程中展开的。同质的数个犯罪行为说似能厘清三者的生存空间关系,然则存在如下疑问:按照上述标准,仍难以将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开来;按此逻辑,将会出现牵连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特别是连续犯与吸收犯竞合情状之困境。针对此疑问,必须进行处理方法之思考.处理方法之思考可从保留或废除牵连犯,连续犯的前提下进行。
    二、先绑架后抢劫司法解释
    “先绑后抢”案件虽同时触犯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但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理论根据是吸收犯法理。即:虽然“先绑后抢”行为同时符合绑架和抢劫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触犯两个罪名,但是,由于这两个犯罪行为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所以司法解释根据吸收犯的法理规定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罪处罚。同样,在“先抢后绑”的情况下,也是同时符合抢劫和绑架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触犯抢劫和绑架两个罪名,也同样是两个犯罪行为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因此,“先抢后绑”同“先绑后抢”一样,应当按照吸收犯的法理实行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3、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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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