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的情况有效期是两年,视情况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有的情况是没有有效期的,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