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跟失信人员结婚一般不会被限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应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对配偶通常没有影响。 从法律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应当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婚前的债务与其配偶、子女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但在司法实践中,失信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影响申贷。当申贷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时,自身的征信记录良好、工作稳定、收入良好,可能因配偶的不良征信记录受到牵连。配偶已被列为失信人员的,银行大多直接拒绝发放贷款。 2.必要时,需共同偿还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部分贷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通常情况下,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贷人会被列为失信人员,作为次贷人的配偶同样有义务偿还该笔贷款。 3.或被追加为失信人。导致失信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人可以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导致另一方变为失信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