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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索赔管理办法
释义
    工程误工索赔管理 工程索赔管理办法 律师解答: (一)、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每7天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5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 1.5.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 1.5.2施工日记。其内容包括:每天工地的水位、风力、是否下雨、雨量大小、气温高低、温度、暴风雪等情况;每天出勤的人数、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情况;施工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天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了多少试验工作;监理工程师检查情况;外来人员参观施工现场情况;每天完工验收记录。有无施工事故及特殊情况发生;有无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工障碍;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施工效率降低记录;是否出现索赔事件记录等。 1.5.3来往文件和信函等。 1.5.4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1.5.5投标报价时的基础资料。 1.5.6技术规范和工程图纸。 1.5.7工程报告及工程照片。 1.5.8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5.9发票及票据、工资表等。 (二)、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2监理人应按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发包人按基建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一)条2-4款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三)、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3.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2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发包人的索赔 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三)条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2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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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