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1、监管主体分散。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部分消费者知晓却投诉无门,没有一个单位能对此事进行有效控制,即使存在一些有责任牵连的单位或部门,但他们没有行使有力的监管或者说是监管不到位,使之监管信息较少,加之单位或部门间信息不共享,致使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漏洞。 2、监管手段欠缺。很多地方出现的安全事故,存在一种问题,即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当地的实际不相符合,地方执政者生搬硬套,或不经推广的实施,造成经商者对安全食品标准、法律责任等政策的模糊,和地方行政者的不认同,已经监管手段的不切实际,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应该说,上面两项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保证食品安全,不只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公民道德意识,只有每个人的综合意识提升了,才能有一个美好稳定的社会,才不缺少对食品的安全感。 一、食品安全法怎么界定回收食品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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