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法? |
释义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遇到过不正当的消费行为,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商家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挤垮竞争者,下面我整理了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畸形消费,即消费内容过多过快,向高档型消费倾斜; 2、豪华型消费,即追求不切实际的奢侈、气派; 3、炫耀消费,即把高档消费当作现实社会优越感和满足虚荣心的手段; 4、悬空消费,即追求一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个人消费承受能力的消费; 5、情绪化消费,即把对消费品的占有、享乐作为弥补精神空虚的手段。 在日常的交往中,朋友之间难免有聚会或者彼此请客吃饭的事情,这时候可以给自己定好次数,是半个月一次还有一个月一次,制定好自己的消费限额,不要花的太多,也不要和别人攀比,这也是一个攒钱的好方法。 在出行方面,自己应该尽量多乘坐公交车,不要随便的打车,毕竟一次打车可以让你乘坐好几次公交车,这可以为我们节省还多的开支,最终达到自己攒钱的目的。 虽然在生活中减少自己的开支是攒钱的好方法,但是只有极少数的人可以做到,这时候我们在每个月拿到自己的薪资时,就可以强制自己存钱,留下自己的生活费和一些必要的开支,剩下的钱全部存到银行,而且不能够取,如果你能做到,自己攒到钱还是很容易的。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章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章的应予以处置,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可我们在消费时应当对其消费形式有所了解,以确保自己被商家诈骗。只有我们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了,才会打击黑心商家的诈骗行为,才能让我们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不同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举措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置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章,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