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式变更和不可抗力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4、两者的功能不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则产生债务人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两者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是两者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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