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录音,取得的录音有效吗? |
释义 |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八项证据的形式,包括视听资料。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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