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筑工程完成施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合同有约定,按约定进行结算。 2、没有约定的,参照有关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审计。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1)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工程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2、工程量统一原则。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3、价格统一原则。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4、费用可控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