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则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如果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且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需要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