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普通发票额度可以加计抵减10吗 |
释义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建造厂房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建造厂房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三、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该办法还针对了关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适用界定、进项税额转出、提前抵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可以询问相关税务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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