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的规定 |
释义 | 国有企业不得出借资金。规定如下: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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