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品未赠送的认定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赠物品约定应履行,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合同具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约需承担责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分析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约定了附赠物品内容,应依约履行。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附赠物品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拓展延伸 赠品赠送纠纷的解决方法 赠品赠送纠纷的解决方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进行友好协商,就赠品是否被赠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消费者协会或仲裁机构。其次,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将纠纷交由法院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如购买合同、收据、通讯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如果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考虑上诉或申请再审。总之,赠品赠送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赠品赠送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具体取决于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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