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政府,归“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办公室”,还有主管教育的副县长;在党委,归“宣传部”,还有主管教育的副书记;在人大或政协,归“科教文卫组”。在垂直关系上(俗称“线上”、“条上”、“主管部门”),归上一级教育局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