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介绍中间人严重吗 |
释义 | 该文主要探讨了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者和居中倒卖者的角色和作用,以及他们在共同犯罪、获利及获利方式方面的差异。居间介绍者虽然在交易中不视为主体,但扮演中介人的角色,促进交易达成,并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而居中倒卖者则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每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且是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 法律分析 在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者并不被视为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他们在交易中扮演的是中介人的角色,通过促进交易达成起到帮助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上一交易环节其扮演下家的角色,在下一交易环节其又扮演上家角色,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2、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对毒品交易主体的买卖毒品行为起帮助作用,在处理上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而是上下家关系,对于上家而言是下家,对于下家而言是上家。 3、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得的报酬也不是通过“吃差价”来实现,而是来自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酬劳。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而且是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 拓展延伸 毒品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关系如何? 毒品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倒卖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关系:倒卖者是指购买毒品的人,购买者是指卖毒品的人。在毒品交易中,倒卖者和购买者是主买主和主卖主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是非法的,因为毒品是非法的。 2.倒卖者与中间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倒卖者不是毒品直接交易的当事人,那么他们就是毒品交易的中间商。中间商可以是贩子、批发商、分销商等,他们通过倒卖者的关系,将毒品从生产者或供应商处购买过来,然后再将毒品销售给最终的购买者。 3.倒卖者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倒卖者是毒品交易中的分销商,那么他们就是将毒品分销给其他中间商或零售商的人。分销商可以通过倒卖者的关系,将毒品从生产者或供应商处购买过来,然后再将毒品销售给其他中间商或零售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交易是非法的,所有的毒品交易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毒品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都参与了非法的行为。 结语 在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者和居中倒卖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居间介绍者虽然不视为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但在交易中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帮助交易达成。而居中倒卖者则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每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扮演着上下家的角色,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此外,居间介绍者和居中倒卖者在获利及获利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居间介绍者获得的报酬不是通过吃差价来实现,而是来自交易一方或双方支付的酬劳。而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因此,在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者和居中倒卖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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