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餐饮范围包括的内容如下: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