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票据的期限通常为哪些时限?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如何计算票据期限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规定按月计算期间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最后一日为到期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它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的时间截止。 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从xx日起、自xx日起的,从xx日起即开始计算期限。 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