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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释义
    民法典中对婚姻无效及婚姻撤销进行了显著的修改:
    (一)禁止结婚、婚姻无效情形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除,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的”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即另一方行驶婚姻撤销权的前提是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
    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一些能够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传染病,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对于因胁迫结婚的情形,主张撤销权的起始时间进行了修改:将“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一、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案件的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
    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谁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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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