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中。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
 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三、我国有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有: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是依据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性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的工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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