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是正省部长级。省长是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级别(省部级正职)。港澳地区称为特区行政长官(或“特首”),行政级别与内地省长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