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一)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二) 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 三) 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四) 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之发生持否定态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