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 |
释义 | 冲突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即特别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⒉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相互冲突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即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的法律规范。 ⒊同级冲突适用规则。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⒋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 ⒌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 ⒍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行政法律规范发生适用冲突时,应当适用适用于该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规范。 在出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其适用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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