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倾销税对贸易的影响及发展趋势 |
释义 | 反倾销税根据倾销幅度征收,税率根据应诉公司确定,适用于终裁公告后的进口产品。纳税义务人为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一般不追溯征收,但可追溯征收到临时措施适用前90天内的产品,若存在倾销损害且短时间内大量进口。 法律分析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反倾销税问题上的体现。如果没有采取临时措施,而最终经调查结果是肯定性的,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时。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抢在进口方当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从中获利并损害进口方境内相关产业,协议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溯及力。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紧急情况,进口方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1)存在倾销造成损害事实,或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 (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大量倾销产品造成的。 结语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确定倾销和损害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税率根据倾销幅度确定,适用于终裁公告后的进口产品。税收的征收和执行由相关机构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原则一般不能追溯,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为了防止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口损害国内产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并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市场的产品可以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税的征收和纳税义务人做出了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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