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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释义
    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
    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明,提取人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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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