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应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天后劳动者就可以进行自离。公司要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且结算正常的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 对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试用期辞退工资的结算时间应该从试用期工资离职时结算。如果辞退属于违法,可要求继续上班或要求赔偿金。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