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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合同终止包含什么原因
释义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
    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哪些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包含:
    1、委托人违反支付费用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提前支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及其利息。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有偿,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因不能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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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