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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最新入境政策1月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澳门居民入境澳门检疫要求和措施:
    (一)入境前14天内身处中国内地且21天内未曾到过外国或台湾地区: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澳康码/纸本),低风险地区免隔离。
    (二)入境前14天内曾到过香港的:
    1.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1天严格自我健康管理
    2.2月17日6时起从香港经港珠澳大桥入澳人士须在口岸等待核酸检测结果
    (三)入境前21日内曾到过台湾地区的: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1天严格自我健康管理
    (四)入境前21日内曾到过外国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1天/28天(血清抗体检测呈阳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自我健康管理。在上述期间结束前一天需要接受核酸检测。自我健康管理期间健康码为黄色,如需出入境,须得到目的地当局许可(必须在进入出入境大楼前预先取得),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遵守目的地的防疫要求。
    (五)入境前28天内曾到过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尼泊尔或巴西的:登机前出示新冠病毒7日内每次间相隔至少24小时的三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一次血清IgM抗体检测阴性证明或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有关证明须为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可的检测机构所发出,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须为每次采样相隔至少24小时且最后一次为登机前72小时内作出)+28天/35天(血清抗体检测呈阳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21天内曾到过南非、博茨瓦纳、津巴布韦、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莫桑比克或马拉维的:禁止乘机入澳。自2021年11月28日零时起,禁止民用飞机搭载任何在21天内曾到过南非、博茨瓦纳、津巴布韦、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莫桑比克或马拉维的人士前来澳门。此一要求不妨碍其他防疫要求。
    二、内地居民身份证的外地雇员入境澳门检疫要求及措施:
    (一)入境前14天内身处中国内地且21天内未曾到过外国或台湾地区: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澳康码/纸本),低风险地区免隔离。
    (二)入境前14天内曾到过香港的:需持24小时内发出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天医学观察。
    (三)入境前21日内曾到过台湾地区的:需要24小时内发出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1天集中医学观察+7天自我健康管理。
    (四)入境前21日内曾到过国外的:禁止入境。
    三、香港/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的外地雇员入境澳门:
    (一)需持24小时内(台湾)或采样日后24小时(香港)发出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1天严格自我健康管理。
    (二)自2022年2月21日零时起,有香港或台湾地区旅居史的入境或已入境人士,须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直至离开当地14天,并须在其后进行严格自我健康管理直至离开当地21天。严格自我健康管理期间健康码会转为黄码以及不得经澳门往内地,且须在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4、7天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遵守其他防疫措施。
    (三)2022年2月21日零时起,12岁或以上人士,须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初种系列接种后14天且最后一剂在7个月内接种的证明,或出示不适合或不能接种的医生证明,才可登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用交通工具。
    (四)2月17日早上6时起,从香港经港珠澳大桥来澳人士,需在港珠澳大桥口岸等候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而出检测结果需时约六个小时;阴性者将安排送往医学观察酒店接受医学观察,阳性者则会送往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隔离治疗。
    四、目前澳门有关内地疫情关联地区的防疫措施包括:
    1.离开相关地点21天内留意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任何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状人士须立即就医及接受核酸检测。
    2.离开相关地点14天内的入境人士和已入境人士,留意自身健康状况,期间健康码不变黄色,但应主动按第1、4、7天的时序接受核酸检测。
    3.曾经到过相关地点的入境人士,须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
    4.曾经到过相关地点的已入境人士,亦须在澳门健康码上如实作出相应申报及接受相应的防疫措施,要求如下:
    (1)健康码将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离开当地14天为止,期间须按第1、2、4、7、12天的时序接受核酸检测。
    (2)须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
    五、内地旅客入境澳门检疫要求及措施:入境前14天内身处中国内地且21天内未曾到过外国或台湾地区: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澳康码/纸本),低风险地区免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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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