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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费用应该怎么收取
释义
    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公证费用怎么收取
    公证事项是在公证处办理的,选择办理不同的公证事项,通常需要支付不同的费用,有可能是300元,也有可能是400元。各个公证处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公证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多个部门同时制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公证机构是一个证明机构,主要的职责就是行使证明权。行使证明权的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公证处能够提供有效证明,也是承担错误证明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
    案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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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33:25